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章 种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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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5分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章着重于种子质量的管理与监管。首先,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关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第四十三条),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农业和林业部门负有监督种子质量的重要职责(第四十四条),他们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专业检验。这些检验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考核以保证其权威性(第四十五条)。种子检验员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水平、种子检验工作经验和通过省级以上考核。


在种子质量方面,严格禁止生产和经营假种子,包括非种子冒充种子、品种标识错误等(第四十六条)。劣种子则指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变质无法使用、杂草比率超标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


当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使用低于标准的农作物或林木种子时,需经过县级以上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第四十七条)。所有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植物检疫法规,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第四十八条),并且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律由十一章组成,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热心网友 时间:16分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章着重于种子质量的管理与监管。首先,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关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第四十三条),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农业和林业部门负有监督种子质量的重要职责(第四十四条),他们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专业检验。这些检验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考核以保证其权威性(第四十五条)。种子检验员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水平、种子检验工作经验和通过省级以上考核。


在种子质量方面,严格禁止生产和经营假种子,包括非种子冒充种子、品种标识错误等(第四十六条)。劣种子则指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变质无法使用、杂草比率超标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


当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使用低于标准的农作物或林木种子时,需经过县级以上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第四十七条)。所有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植物检疫法规,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第四十八条),并且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律由十一章组成,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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