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设区的市可以吗?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法律分析
是不可以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拓展延伸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不设区的市的法律地位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不设区的市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在特定地域内规范行为和管理事务。它们通常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旨在满足地方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不设区的市作为一种特殊行政区划,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地方行政区划存在差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和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但需符合中央法律的框架和原则。不设区的市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也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因此,确保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不设区的市的法律地位的协调与平衡,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和中央政策导向,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结语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于不设区的市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和中央政策导向的前提下,不设区的市可以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地方性法规。然而,这需要与中央法律的框架和原则相协调,确保法律的统一和稳定。因此,对于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不设区的市的法律地位的协调与平衡,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地方特殊需求,规范行为和管理事务,实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