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怎么赔付
1、汽车保险理赔范围购买不同的车险,理赔范围不同:1。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同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事故造成的善后工作需要被保险人处理。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车辆损失保险:在单方面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上人员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各种事故造成车上司机或乘客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全车盗窃保险:车辆因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车身划痕保险:无明显碰撞痕迹时,保险公司在车辆外观出现各种划痕时进行赔偿;
6、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当没有明显碰撞痕迹时,保险公司在每个玻璃单独损坏时进行赔偿;
7、不包括免赔特约条款:在上述商业保险部分,保险公司为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设定保险赔偿限额,最高赔偿实际损失的80%%如果投保本不计免赔,则可获得全部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