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特别关注: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一、自诉案件一审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对于第三种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前两类自诉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有反诉发生的自诉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反诉又是一个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