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分割非婚同居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相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