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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返黔人员规定

2024-04-27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分析:凡是省外入(返)黔人员进入我县辖区的,必须主动在1小时内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属于企业员工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通告发布前已进入我县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小时内主动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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