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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的证据需要如何收集呢?一般怎样的才会认证?

2022-12-22 来源:华佗健康网

受贿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供或串供。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行、受贿之时就已经实际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2、往往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受贿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这是一种权钱交易,都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证据多采取“二人面对面单独交易,三人只谈事不交易”的手段,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

3、言词证据多于实物证据,可变性大。受贿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转移、伪造、隐匿、销毁罪证,罪证容易灭失,造成实物证据少,主要靠言词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现象。受贿案件的知情人是行贿人或者是嫌疑人的亲属和死党,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有的是对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既破了财又遭受牢狱之灾,有的怕一旦如实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业务等等,案件中常出现证人作证后又翻供的情况。上述原因,赞成了受贿案件证据变化大,认定困难。针对以上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可以采取如下调查取证的方法: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受贿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受贿嫌疑人在实施受贿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受贿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受贿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受贿案件中受贿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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