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省司法厅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
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在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的基础上,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办公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配备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场所,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9月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3.明确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并指导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明确审核程序。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2019年12月底前,执法任务较多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建立健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省司法厅要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并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
2.推进信息共享。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0年12月底前,已建设并使用有关执法信息系统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省司法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完善全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三、组织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9年7月底前,省司法厅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具体标准,相关配套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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